:::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 【說明二】、按本部101年2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0882492號函略以:「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三)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鑑於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部分,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外國人、無國籍人如依其文化慣俗確無姓氏者,其子女如依民法及姓名條例規定約定從其父或母之姓者,因父或母確無姓氏,爰子女僅登記名字。
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外國人、無戶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如無姓氏者,應擇定姓氏再予登記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2-0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