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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101年10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344093號函略以,如經查當事人申請回復我國國籍,查有喪失國籍未辦理戶籍廢止情事,應即函請本部確認當事人喪失國籍無誤後,於戶籍資料記事補辦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說明三】、為簡化作業流程,貴府函請本部查明確認當事人喪失或回復國籍資料,查詢結果將函復貴府及所屬戶政事務所。
有關本部查復當事人喪失或回復國籍資料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3-1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