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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國籍變更及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案得異地受理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國籍變更申請案申請程序,大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咸認應維持現行作業方式,仍由當事人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辦理,理由如下:(一)國籍變更(準歸、歸化、喪失、回復)案件多須函請有關機關協助相關查證事宜,如生活扶助、上課時數、婚姻真實性、撫育我國籍未成年子女查察等,跨區查證恐困難且費時,並易衍生責任歸屬爭議。(二)依外僑居留管理規定,外國人應按居留證地址居住,如有遷徙事實應辦理居留地址變更,以落實管理作業、便於聯繫及文書送達,並利提供照顧輔導等服務,若開放得向非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易造成外籍人士未按址居住,滋生管理及輔導漏洞。【說明三】、至於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異地受理1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多數未表示意見。考量在國內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均屬在臺設有戶籍國人,當事人僅須檢附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查明其戶籍資料後層轉本部核發,尚屬單純,爰修正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受理作業程序;其次,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現居住於國內之國民,於恢復戶籍前如有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需要,依現行規定無法於國內申請,為簡政便民,爰併予修正,俾渠等得於國內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國外申請部分,香港、澳門之領務業務現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掌領,爰併修正香港、澳門受理機關。刻彙整相關機關修正意見,循法制程序修正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3點及第4點相關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4-02-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