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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其生活保障無虞認定標準,應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核計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該要件之認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說明三】查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以102年4月2日勞動2字第1020130620號公告修正我國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萬9,047元,並自102年4月1日起生效,依上揭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準)歸化,檢具「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者,自103年4月1日起,應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逾新臺幣3萬8,094元(調整後之基本工資1萬9,047元?=3萬8,094元)之收入證明。【說明四】嗣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復以102年10月3日勞動2字第1020132068號公告修正我國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萬9,273元,並自103年7月1日起生效,故自104年7月1日以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準)歸化,檢具「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者,則應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逾新臺幣3萬8,546元(調整後之基本工資1萬9,273元?=3萬8,546元)之收入證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4-06-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