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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在臺居留無國籍藏族人士(以下簡稱藏族人士)申請歸化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獲准在臺居留之無國籍藏族人士,申請歸化國籍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請先查核渠等所持「外僑居留證」之「事由、國籍及護照號碼」是否符合下列註記,再核對確認是否係名冊所列專案處理對象:1、事由:其他-16-4 2、國籍:無國籍 3、護照號碼:999999999。(二)藏族人士與我國人結婚,得以國人配偶身分,適用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免提憑原屬國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依國人配偶身分標準提憑之。(三)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自願歸化者,辦理如下:1、居留期間須符合國籍法規定,即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2、無須提憑原屬國或原居住地無犯罪證明文件,惟如經查渠等居留在臺期間另有不法犯罪者,應依國籍法規定核處。至渠等當時為申辦居留,曾有自首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紀錄,此部分不列入審認有無犯罪紀錄之範圍。3、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證明部分,應提出相關之就業或受僱證明,俾內政部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逐案審認。4、須符合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藏族人士參加蒙藏會開辦在臺居留藏族國語文班及該會補助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開辦在臺藏族國語文及基本教育研習班,其上課時數均予採認。【說明三】、檢附外僑居留證登載住所地屬 貴轄之藏族人士名冊1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4-08-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