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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業於103年12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1031201716號令修正發布「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詳如附件),修正重點如下:(一)第3點第1項認定品行不端正之行為,其中第3款「妨害婚姻或家庭,經配偶提出告訴」,考量妨害家庭之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但亦有可能由對方配偶提出告訴,另為避免濫訴,影響申請人權益,爰修正為「經提出告訴且有具體事證」。(二)第3點第2項規定經認定品行不端正,得再重新申請歸化之情形,查「緩起訴處分」,係檢察官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犯後態度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後,認無追訴之必要,予以緩起訴處分,為期給予自新機會,爰明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如未再有第3點第1項各款品行不端正行為,得再重新申請歸化。 (三)第4點明定「犯罪紀錄」之認定,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有犯罪紀錄者,不得申請歸化。第4點規定不得申請歸化之情形,考量申請人如係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於所涉刑事案件刑事處分確定前,無法審認有無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現行實務作業均請當事人俟刑事處分確定後再行送件,惟申請人屢以「無罪推定原則」提起訴願,爰於第4點後段明定偵查、審判中之刑事被告者亦不得申請歸化國籍,以臻明確。【說明二】、有關「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修正後依第4點規定,對於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屬無犯罪紀錄,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4-12-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