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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18年國籍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父為外國人,經其父認知者」喪失我國國籍,未續辦戶籍廢止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18年2月5日公布之國籍法規定,當事人經外籍生父認領即喪失國籍,89年2月9日國籍法修正公布時已成年者,父為外國人,母為我國人,依法未具我國國籍,戶政事務所未依戶籍法規定接續辦理戶籍廢止登記,經本部以上揭函請全面清查結果,計有385人戶籍未予廢止登記仍保留戶籍迄今,當事人之直系卑親屬子女暨孫子女設有戶籍者計有144人,復勾稽比對上揭385人之本部國籍變更資料檔案,其中業經本部許可喪失國籍者計13人,爰依上揭385人之戶籍及國籍變更態樣區分3種類型如下:(一)類型1:經外籍生父認領已喪失我國國籍未廢止戶籍,無後續國籍變更情形者。 (二)類型2:經外籍生父認領已喪失我國國籍未廢止戶籍,當事人又以自願或隨同父母喪失國籍申請喪失國籍,經本部許可喪失國籍後,未辦理戶籍廢止登記者。(三)類型3:經外籍生父認領已喪失我國國籍未廢止戶籍,當事人又申請喪失國籍,經本部許可喪失國籍,戶政事務所已辦理廢止戶籍,嗣後當事人又再申請回復國籍並已恢復戶籍者。【說明三】、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戶政事務所對已喪失國籍者保留渠等之戶籍登記似得認屬違法之行政處分。【說明四】、本案相關案件係於103年7月間發現後辦理清查,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案件發現迄今尚未逾2年,政府依法得撤銷上揭違法保留之戶籍登記。【說明五】、惟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上揭立法意旨係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則上可委諸行政機關裁量,行政機關行使撤銷權,應考量撤銷對公益及受益人對授益處分存續之信賴利益之衡平。【說明六】、經考量本案相關類型及上揭行政程序法規定,研訂本案之處理原則如下:(一)類型1「經外籍生父認領已喪失我國國籍未廢止戶籍,無後續國籍變更情形」:如經衡量當事人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廢止當事人戶籍登記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廢止當事人之戶籍登記,於當事人經外國籍生父認領記事後,接續註記「依本部104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9151號函維持戶籍登記。」記事。(二)類型2「經外籍生父認領已喪失我國國籍未廢止戶籍,當事人又以自願或隨同父母喪失國籍申請喪失國籍,經本部許可喪失國籍後,未辦理戶籍廢止登記」:考量本案當事人係其自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較被外籍生父認領時更知悉其國籍已喪失,如經衡量當事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適用,則依據本部函送當事人之喪失國籍一覽表,依戶籍法辦理廢止戶籍。(三)類型3「經外籍生父認領已喪失我國國籍未廢止戶籍,當事人又申請喪失國籍,經本部許可喪失國籍,戶政事務所已辦理廢止戶籍,嗣後當事人又再申請回復國籍並已恢復戶籍者」:考量本案當事人係其自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廢止戶籍後又申請回復國籍且恢復戶籍,如經衡量當事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適用,則戶籍仍予維持,無須註記記事。【說明七】、請 貴府暨所屬戶政事務所,再確實核對檢送名冊之個案當事人,確屬上揭清查對象無誤後,依上揭規定妥處,嗣後如查有與本案案情相同個案,亦比照本案處理。本項作業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切實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清查及註記事宜,並請續督導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國籍變更、申辦戶籍登記或換領國民身分證等相關業務時,務必切實依規定辦理,正確戶籍登記,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說明八】、另有關辦理當年本案當事人戶籍登記事宜之人員之行政疏失責任請依法處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5-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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