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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經外交部104年7月20日外條法字第1042455490號函查附略以,依據印尼法令,跨國婚姻之印尼籍母親放棄印尼國籍,不必然連帶影響其子女之國籍,其子女得擁有雙重國籍直至18歲,屆時該子女須選擇其一國籍。當事人於年滿18歲有權得以選擇其一國籍,而無庸遵循印尼放棄國籍機制。然而,渠必須將選擇何一國籍之決定告知印尼司法人權部或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說明三】、有關印尼國籍未成年人申請歸化,經本部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許可其歸化,並請其於年滿18歲選擇國籍後,補送喪失印尼國籍證明。【說明四】、有關類此案件之喪失印尼國籍證明由當事人出具○○○(當事人姓名)喪失國籍自白書,表示放棄印尼國籍,並經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簽章,視為喪失印尼國籍證明文件。
有關印尼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附繳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5-07-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