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就學期間不列入,至其應聘期間是否列入,須非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始得採計。本案應聘期間符合上開規定得採計,內政部並於101年間核准許可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