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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人林○申請回復國籍案

一、本案為免民眾權益受損,仍幫民眾將案件層轉內政部。
二、案經內政部審核後,內政部請林○於1個月內補正102年10月9日起迄申請日之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
三、因當事人居住新加坡,期間除以電話與其父親連繫,並以電子郵件與林○密切連繫,林○表示其工作繁忙,該文件申請麻煩費時,另需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爰告知本所其欲放棄申請。
四、獲知林君意願後,再次向內政部詢問轉達林君放棄申請之意願,內政部承辦人表示,林○以回復國籍事由申請居留簽證,僅能以一次為限,如本次未辦理完成,日後則不能再以回復國籍事由申請,爰請本所轉達林○請其三思。
五、再次向林○轉達內政部表示:倘本次未完成申請,則日後將不得再以回復國籍事由申請居留簽證,爰林○表示願意努力,惟1個月時間太趕,恐無法如期完成,經向內政部說明林○困難之處後,內政部表示如林○有積極處理,則可稍延遲無仿。
六、本案於103年10月3日終獲內政部核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6-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