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申請保留戶籍作業,比照因公派駐外館處人員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函請遠洋漁船公司(或漁業人)調查其船員有無戶籍不願辦理遷出登記者,並繕具名冊(含當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海作業之起迄日、所屬遠洋漁船公司【或漁業人】及船名等資料)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註記,做為免予製發「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之依據。另若船員已非具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身分,由農委會函知內政部移民署配合更新名冊資料。
二、倘該船員於出境2年內均未提出保留戶籍,且其戶籍業經 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遷出登記者,嗣後自不得以其係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補提具結書申請撤銷該逕為遷出登記。
三、內政部89年1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0219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110年5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152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