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 #寶貝權利第一 #異同為愛而行 小孩子的「小」事,是為人父母的「大」事, 縱使生活有所改變,但父母的愛,是不會變的。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小孩子怎麼做選擇 #讓我們用愛一起來守護我們的寶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