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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宣導-寶貝權利第一 異同為愛而行

離婚-1
離婚-1
小孩子的「小」事,是為人父母的「大」事,
縱使生活有所改變,但父母的愛,是不會變的。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9
  • 發布日期: 2021-08-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