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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擔任國民法官等職務期間公假規定

一、國民法官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 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 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 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將於 112年1月1日施行。
二、有關國民法官法所定公假相關資訊,請參考司法院網站 「國民法官,公假挺你」記者會新聞稿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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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27
  • 發布日期: 2022-07-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