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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籍○女士持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自願歸化我國國籍,因查曾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護照,自具有我國國籍,有關其如何辦理在臺居留、定居問題。(103.09.12)

本案電請戶政科承辦,就○女士個案情形,諮詢內政部指示層轉其申請案,處理情形分述如下:
1.按泰國政府規定,喪失泰國國籍須經其國家內政部公告申請人喪失泰國國籍程序,時間需2-3年之久,故泰國人士,若為我國國人之配偶,則依準歸化程序,先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於取得喪失泰國國籍證明後,再續辦歸化我國國籍;若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沒有配偶之自願歸化者,則不需經過準歸化程序,直接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再向泰國政府申請喪失國籍,惟要告知○女士,這期間需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居留,等拿到喪失國籍證明文件,補送內政部備查,始得依規定申請在臺定居。
2.先由戶所函請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女士申請長期居留有無檢附國籍證明文件相關資料附案陳轉市政府;另由戶政科函查外交部,查證○女士申請護照資料,層轉內政部研處歸化國籍事宜。
3.103年6月26日由內政部駁回,理由: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護照為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經向外交部查復○女士於87年及90年均以無戶籍國民之身分申請護照;復查戶役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及現存檔案,尚無內政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之資料,依上揭規定,○女士自具有我國國籍,無庸再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4.○女士如欲申請居留、定居事宜,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持我國護照經查驗入國後,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指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後,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並應於30日內向該管戶政事務所初設戶籍登記,且得申請國民身分證。
5.移民署依移民法第33條第7款規定,撤銷○女士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女士於接到移民署通知後,來所諮詢,經協助轉介外交部了解有關華僑身分及護照處理問題及轉介移民署臺中市服務站了解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後續申請居留、定居問題後,請○女士持我國護照入境後,依據「僑居國外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地區居留送件須知」,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居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4-09-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