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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韓國籍人金○○先生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者,須提出「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者,亦須提出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依00市警察局九十一年0月0日核發金○○先生之警察紀錄證明書,雖載明其在台灣地區於九十年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惟如經向上揭法院查證該案尚未經判決確定屬實,則其因未有犯罪紀錄,尚符合上揭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如審核其他相關證件均符合規定,得准予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2-06-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