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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韓國籍人金○○先生為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一案。

【說明二】: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其認定原則係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須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是以,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意旨,應係指歸化者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中並無確定判決之犯罪紀錄而言。 【說明三】:依金○○先生檢附之警察紀錄證明書,載明其「在台灣地區於九十年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本案既經向上揭法院查證,該案尚調查中,尚未審結。其因未經判決確定,而未有犯罪紀錄,又相關訴訟案件常纏訟數年,審理期間不一,尚難認定其為品行不端正,故其尚符合上揭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如經審核其他相關證件均符合規定,得准予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俾利其持向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手續。至其完成喪失原有國籍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內政部核准前,如該案業經上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自未符合國籍法申請歸化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法定條件,內政部不得核准其歸化。另為求妥適起見,宜於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隨函告知當事人上揭歸化相關規定事宜。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2-07-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