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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轄○○○先生為其越南籍配偶阮○○女士,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請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本案阮○○女士,因其連續合法居留滿三年後,因故中斷,復又取得合法居留證,現欲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是否符合國籍法「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三八號函暨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三○五一號函釋意旨,依國籍法規定之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係指於申請歸化或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時,當事人自取得外僑居留證後,業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至上揭「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該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繼續狀態。本案經查阮○○女士向貴所提出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之前,該外僑居留期間於「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一日」有中斷之事實,自未符合上揭規定,暫時不得受理其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需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算,符合於國內每年合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規定後,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府核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2-12-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