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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嘉義市政府請釋:陳○○女士提憑嘉義市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紀錄,得否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一案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者,須提憑「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須提出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是以,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意旨,應係指申請人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中並無確定判決之犯罪紀錄而言。本案陳○○女士提憑嘉義市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因犯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經查明符合上揭規定者,自不得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2-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