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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政機關為應業務需要,洽請金融機構提供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我國國籍者之存款資料乙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說明五規定,目前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國籍而尚未經內政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憑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及相當於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者,倘經審認有查證其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條件之必要,得由申請人出具同意受理機關(單位)逕向金融機構查詢其一定期間內存款資料之同意書後,據向金融機構查詢,或得請申請人另行提供上揭存款資料憑辦。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