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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雲林縣政府請釋:緬甸僑生○○○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乙案

【說明二】.按僑務委員會上揭函查復略以,○○○君出生地及僑居地為緬甸,於八十六年申請來台升學,經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由海外聯招會分發就讀國立○○大學,於本(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畢業,確屬該會輔導有案之僑生,另尚未向該會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先予敘明。 【說明三】.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規定略以,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而尚未經內政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本案緬甸籍僑生○○○女士係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雲林縣○○鄉戶政事務所受理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仍得依上揭規定辦理。惟查案附資料,○○○乙級環保清運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臺北市○○區,而○○○女士於九十年十月廿八日到職時,仍為國立○○大學學生,其如何前往台北市工讀?應予敘明。又查其於九十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計新台幣三八五.000元整,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有關學生工作時數限制之規定及其受僱實情等疑義,宜先向其工作地之台北市勞工主管機關一併查明後,再行核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