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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基於外籍僑生或學生在國內係以就學為目的,其在國內居留期間與國籍法第三條申請歸化者須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之規定及有久住之意旨不符。是以,本案緬甸籍僑生黃○○女士於本(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其所持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BD00096968)之居留事由為「就學」,依上揭規定,其在國內就學居留期間,不得併入國籍法第三條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不得核發其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外籍僑生或學生如業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申獲準規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並據以依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喪失其原有國籍者,該在國內就學之居留期間,仍得併入國籍法第三條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說明三】:另為利於各戶政機關(單位)審認作業,內政部警政署將配合於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格式增列「居留事由」乙欄,在未修改前,各戶政機關(單位)如對該就學居留期間之認定有所疑義者,得以函查方式辦理。
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緬甸僑生黃○○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8-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