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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緬甸國人○○○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二】關於緬甸國人○○○女士原以「就學」為由在國內居留,嗣經轄區警察局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文副本變更居留事由為「應聘」一節,案經內政部警政署92年11月12日警署外字第0920164447號函復略以,案內緬甸籍○○○女士原以就學事由在國內居留,其後改以應聘事由居留,其已依規定完成居留目的變更手續。 【說明三】本案緬甸國人○○○女士現既係持有居留事由為「應聘」之外僑居留證,如其符合國籍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者,仍得受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參照內政部92年8月7日台內戶字第0920061603號函〈本府92年8月12日府民戶字第09250211634號函〉規定,其合法居留期間應自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為「應聘」之日起核算。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1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