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越南籍配偶黎○○女士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疑義案,業經內政部函釋,詳如說明事項。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者,得申請歸化。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應具備「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等情形。次依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第1款第一目‧‧‧所定收入,申請人得檢附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依上揭規定,該「收入」未僅限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薪資所得」收入,先以敘明。 【說明三】本案越南籍配偶○○○女士提憑其夫○○○先生92年度計新臺幣25萬元薪資所得、新臺幣308000元及360000元兩筆房屋租賃所得等各項收入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相關證明,所載累計金額已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自得依上揭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