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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依內政部93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045756號函說明三規定略以,以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者,得檢附最近一年內,由國內金融機構所開立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即逾新臺幣380160元整)之儲蓄存款證明辦理。依上揭規定,外籍配偶於國內金融機構所存放之儲蓄存款,尚無須存放一定期間之限制。
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所繳附之存款證明存放期間疑義案,業經內政部函釋,詳如說明二。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