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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說明二】參酌本部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台(八六)內戶字第八六○一三一五號函規定,外籍配偶如於其我國籍配偶死亡前,業已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準歸化我國國籍之申請,並經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者,基於公文書之公信力與信賴保護原則,仍得續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 【說明三】本案○○○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核與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上揭規定相符,檢附黃女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一覽表及繳款收據各乙份,請轉知申請人具領。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菲律賓籍○○○女士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因我國籍配偶死亡,得否續以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疑義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