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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依外交部駐胡志明市辦事處上揭函略以,經洽○女士戶籍所在地前江省司法廳告以,早期於越南鄉村偏遠地區,因醫院設備落後且距離遙遠,有些產婦選擇於自宅分娩,俟嬰兒出生長大後始予登報戶口,屆時父母既無嬰兒出生詳實資料,又不記得嬰兒正確出生日期,故報生紙皆以年份記載,而無法載明其出生年月日,惟倘民眾有更改出生日期需要,該廳接受民眾補登資料,倘吳女士欲更改出生證明書上之出生日期,需本人向戶籍地所屬坊、社人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嗣後檢具身分證及出生證明等相關文件至該省司法廳辦理。本案請轉知○○○女士依上揭查復內容辦理後,再予受理準歸化我國國籍之申請。
臺北縣政府請釋:有關○○○先生之越南籍配偶○○○女士檢附未載明其出生日期之出生證明文件,擬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6-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