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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依我國駐胡志明市辦事處上揭函略以,經查越南戶籍法第52及53條之規定,越籍人士倘欲申改出生證明書上之出生日期,申請人可持出生證明書正本,戶籍謄本及身分證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人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嗣再檢具該會所發核准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向該省司法廳辦理更改登記。
有關越南籍人士檢附未載明出生日期之出生證明文件,應如何向該國政府辦理補登資料,始得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