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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次依內政部92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915號函略以,基於平等原則及姓名安定性考量,外籍配偶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不宜較國人為寬,均得比照姓名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為兼顧其子女姓氏安定姓,本案請依前開規定核處。【說明三】另○○○女士之英文姓名如有變更之事實者,得依其原屬國出具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有關○○○先生之菲律賓籍配偶○○○女士擬以「○○○」之姓名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8-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