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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籍配偶○○○女士持憑業經補註出生年月日之護照及載明出生年月日之報生紙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女士之出生月日既經越南政府於其護照及報生紙等相關證明文件補註或載明為○○○○年○月○日在案,其外僑居留證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自宜予更正為一致,俾利辨識人別。【說明三】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略以:「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前項所定文件係在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是以,本案○○○女士所持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翻譯為中文之報生紙,應由外交部辦理驗證事宜。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05-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