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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外交部94年10月28日部授領三字第09452420020號函查復略以︰「案經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查復稱,○女士所持之越南司法履歷表確係由胡志明市人委會司法廳於2005年7月29日所核發,另該表上所登載之1998年7月7日,係指○女士身分證之簽發日期,兩者並無牴觸之處。」,本案請依上開查復情形辦理。
有關越南國人○○○○女士持憑越南司法廳2005年7月29日(內容記載簽發日期為1998年7月7日)所核發之司法屐歷表(越南良民證)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1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