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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籍配偶黎○○女士於我國人配偶○○○先生死亡後仍有出境紀錄,得否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案。

【說明二】有關外籍配偶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前,我國人配偶已死亡者,得否繼續以國人配偶身分取得我國國籍一節,內政部86年2月18日台內戶字第8601315號函說明二已有明釋,先予敘明。【說明三】按外籍配偶於我國籍配偶死亡〈與我國籍配偶婚姻關係消滅〉者,依上開規定,尚不得以我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事宜,惟渠等如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1項第2至4款、第5條或第6條等相關規定者,仍得依各該規定申請歸化國籍,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辦理。復考量其原係以國人配偶身分取得依親居留簽證入境;且於申請居留簽證時,已繳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又其於我國人配偶死亡後,均居留於國內,尚無於境外犯罪之虞,內政部爰以92年1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20010055號函准申請人得免附該相關證明文件。至如申請人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仍有出境紀錄者,為確認其是否符合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爰仍須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辦理。【說明四】另依內政部警政署95年1月18日警署外字第0950018660號函略以,外籍配偶如其我國人配偶死亡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於國內得繼續居留,惟於我國人配偶死亡後,其所持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應註記為「其他」。是以,外籍配偶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如已向警察機關申請將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註記為「其他」,且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均無出境紀錄者,亦得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2-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