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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外籍配偶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前,如其我國籍配偶死亡者,其歸化測試之合格成績得比照配偶身分以60分為合格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外籍配偶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前,其我國人配偶已死亡者,尚不得繼續以國人配偶身分取得我國國籍一節,本部86年2月18日台內戶宇第8601315號函說明二已有明釋,先予敘明。【說明三】本案旨揭外籍配偶如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辦理,惟其財力證明及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已考量當事人之實際處境與能力予以放寬規定〈本部92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函暨本部92年1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20010055號函參照〉;基於目前實施之歸化測試係以題庫方式公開供申請人參考使用,其欲達到合格之成績,應不困難;且申請人第一次測試未通過者,仍得繼續參加測試,並無次數之限制,故為達使其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目的,本案仍宜依現行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