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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二】申請人經本府於94年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縱嗣後因遺失或污損而於95年再申請補〈換〉發,或重新申請該證明,依內政部94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6號函釋規定,自毋庸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
有關95年申請補〈換〉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是否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6-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