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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緬甸國人馬○○先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疑義1案。

【說明二】按外籍人士如欲以我國人之配偶或養子女身分,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其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3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外,該3年之期間亦應已具有我國人配偶或養子女之身分。至其居留事由則不在合法居留期間推算認定之列。【說明三】本案緬甸國人馬○○先生係於92年8月30日與我國人○○○女士結婚,迄渠提出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申請日〈95年12月5日〉往前推算,已有合法連續居留3年之事實,且該3年期間,其已具有國人配偶之身分,爰符合國籍法上開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7-0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