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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我國人之配偶,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此係以其婚姻真實性為前提,先予敘明。【說明三】有關越南籍阮氏○○女士與國人○○○先生婚姻之真實性,依案附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大隊○○縣專勤隊訪查紀錄表,○○○先生稱阮氏○○女士於93年9月入境來臺後2個多月即與其分居,且1年後離家而行方不明,雖阮氏○○女士稱係因家暴而離家,惟2人無共同居住之事實顯而易見。另訪查紀錄表亦載明2人正向臺灣○○地方法院聲請離婚判決中,雖判決尚未確定,惟其婚姻顯無持續之可能,似不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說明四】爾後類此案件請參照本案之處理原則及本部97年3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70036840號書函送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時,疑似虛偽結婚,本部處理方式彙整表」所臚列之方式辦理。
有關越南籍阮氏○○女士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1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8-03-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