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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是否得免附「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第1項第5款所定證明。」,究其立法意旨係因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原第23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均規定須檢附生活保障證明,為簡政便民,減少其提憑之次數,爰增訂申請歸化時,免再重複提憑。【說明三】另依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為提出本法第9條規定之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8款…所定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雖無明定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無須檢附生活保障證明,惟參照第8條之立法意旨,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得無須再重複提憑生活保障證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8-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