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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泰國籍○○○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免載其出生月日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泰國民商法第16條規定:「個人年齡計法係自出生日起算。倘若知道出生月份而不知出生日期,則以該月之第1天算作出生日,惟任何不知月份與日期者;其年齡計法則自該出生年份日曆之第1天起算。」,復查外交部前於94年12月23日以部授領二字第09404756830號函查復:「案經駐泰國代表處洽泰國外交部領務司復稱,泰國民商法第16條條文為尚有效力之法令,另已喪失泰國國籍人士仍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在案〈如附件影本〉。準此,已喪失泰國國籍者尚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遑論尚未喪失泰國國籍者,故本案○○○女士因其母僅記得出生年份,惟依前揭規定,其得向泰國政府申辦補正註記出生月日,並據以申請喪失該國國籍證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8-04-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