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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外國人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既已提憑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所定證明文件,足資證明其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爰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得無須再重複提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
有關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已提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者,於申請歸化國籍時得否免附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8-06-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