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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予緬甸及巴基斯坦籍人士前,請先確實查明其具備國籍法所定各項歸化要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據外交部前揭函略以:「…緬甸國籍法令似無回復國籍之規定,建議_貴部針對緬籍人士申請歸化案件,能在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前,即確實查核申請人已符合各項形式要件,以免因申請歸化未獲核准造成無國籍之窘境。」,另外交部96年11月8日外條二字第09604716850號函略以:「…根據1951年巴國公民法,〈巴國〉國籍一經放棄便無法回復,…」。【說明三】為避免緬甸及巴基斯坦籍等各國人士於喪失原有國籍後,因無法獲得許可歸化我國國籍,致成無國籍人士時,致權益無法獲得保障,爰請_貴府於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前,確實查明其是否具備國籍法所定各項歸化要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8-10-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