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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國人○○○女士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第7條規定略以,滿14歲以上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要件。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應檢附在我國居住期間「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說明三】、另按內政部警政署98年8月20日警署外字第0980134855號書函略以:「‧‧‧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係指單純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另查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乃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四、旨揭○君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宣告,其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規定應予記載。」。【說明四】、本案○女士因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參月,雖易科罰金並繳納執行完畢,惟其所受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應予記載,核與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不符,自不得申請歸化國籍。【說明五】、檢還○○○女士準歸國籍申請書及其附件全份。【說明六】、當事人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並由本府函轉內政部提起訴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9-09-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