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業經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等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外國人於取得第1項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應檢附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由該戶政事務所再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復依據本部98年12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80227564號函修正之國籍變更案件審查作業手冊「國籍變更案件審查注意事項」-「歸化國籍」-「審查注意事項」略以,已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應檢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後,應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謄本,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說明二】、依上揭規定,經 貴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亦僅須檢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再由住所地戶政事務所併予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謄本。惟考量案件完整性,請 貴所轉送歸化申請案時,一併影送當事人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相關資料,俾利本部併予歸檔。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0-0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