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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籍吳○○先生,民國86年10月即受僱來台某工廠工作,後與本國國人結婚申請準歸化,其居留期間是否符合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合法連續居留期間之規定?(100.02.25)

本案吳○○先生雖於民國86年10月即受僱來台工作,於民國95年6月與我國國人結婚,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民國95年6月與我國國人結婚前之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而其於民國98年曾一度出境長達198天,則其合法居留事實不符我國國籍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繼續3年以上之要件,未受理其申請準歸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1-0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