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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國外女呂○玲在國外出生未滿20歲,想回臺辦理定居,因父母是在國外結的婚,尚未在國內完成結婚登記,其父母是否要在國內先完成結婚登記,才可申請辦理定居一案。(102.01.19)

一、經本所主任向打電話向移民署請釋: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二十歲」載明「父(或)母二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為定居應備文件之一,是為了確認申請人(即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如果父母是在國外結的婚,尚未在國內完成結婚登記,子女申請定居時,除了父(或)母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外,只要能檢附父母經駐外館處驗證且註明符合行為地法之外文結婚證明及中文譯本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亦可辦理。
二、同時告知呂○章先生其弟如要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可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回國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亦可由駐外館處受理並函轉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3-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