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遷徙,由法定代理人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戶口名簿(遷入地、遷出地)、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遷入者為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換證)(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3.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4.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申請期限
自事件發生日起3個月又30天。
注意事項
1. 同一鄉(鎮、市、區)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2.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受理戶政事務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